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索 引 号:11J024/ZK-2021-000294

公开责任部门:交通局

信息名称:门头沟区交通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1-12-17 15:19

发布日期:2021-12-17 15:19

内容概述:门头沟区交通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门头沟区交通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鲁H641P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22021146

3、处罚类别:罚款

4、案件名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鲁H641P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案。

5、行政相对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7、工商登记码:91370832MA3MDFX39R

8、法定代表人姓名:马宏伟

9、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日20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六环路石门营出口,由执法人员郑*(11220056)、安*(11220076)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范*涛驾驶鲁H641P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强行启动车辆冲撞六环路收费杆逃避超载超限测重检测和执法检查,后来当事人主动到区交通局接受处罚,同时写下检讨书进行道歉并表示积极配合后续处罚工作。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与机动车行驶证比对,该车货厢整体改装,在平板的基础上增加了高度为1800mm的货箱,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10、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2、处罚内容:其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和《门头沟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执法程序无异议,无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24个月)

13、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处罚日期:2021.12.16

15、处罚结果:罚款15000元

16、当前状态:0

17、地区编码:110109

18、数据更新时间:2021.12.16

19、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