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索 引 号:11J024/ZK-2021-000290

公开责任部门:交通局

信息名称:门头沟区交通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1-12-06 09:34

发布日期:2021-12-06 09:34

内容概述:门头沟区交通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门头沟区交通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建的京ALT729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3⠐0017

3、处罚类别:罚款

4、案件名称:*建的京ALT729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案。

5、行政相对人:李小建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304231983****2136

7、工商登记码:

8、法定代表人姓名:

9、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2日19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雾村口南200米处,由执法人员白*国(11220083)、安*11220076)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李*建驾驶京ALT72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雾村向河北省涿州市涿州北运送20吨渣土,运费已经商议好,到地方后收取500元。该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其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执法程序无异议,无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该车当事人及时安排合法营运车辆进行倒载。

10、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12、处罚内容:2021年11月22日19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雾村口南200米处,由执法人员白*国(11220083)、安*11220076)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李*建驾驶京ALT72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雾村向河北省涿州市涿州北运送20吨渣土,运费已经商议好,到地方后收取500元。该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当事人现场倒载了车辆上的货物,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按照《门头沟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12个月)

13、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处罚日期:⠼/span>2021.12.2

15、处罚结果:罚款10000

16、当前状态:0

17、地区编码:110109

18、数据更新时间:20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