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丁*林的冀HR6961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3⠐0019
3、处罚类别:罚款
4、案件名称:丁*林的冀HR6961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案。
5、行政相对人:丁*林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326261980****1518
7、工商登记码:
8、法定代表人姓名:
9、违法事实:2021年9月15日19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收费站外,由执法人员贺*(11220049)、郑*(11220056)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景*奎驾驶冀HR696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向河北省高碑店市运送20吨建筑垃圾,运费已经商议好,到地方后收取500元。该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该车当事人及时安排合法营运车辆进行倒载。
10、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12、处罚内容:2021年9月15日19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收费站外,由执法人员贺*(11220049)、郑*(11220056)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景*奎驾驶冀HR696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向河北省高碑店市运送20吨建筑垃圾,运费已经商议好,到地方后收取500元。该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当事人现场倒载了车辆上的货物,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按照《门头沟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12个月)
13、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处罚日期:⠼/span>2021.12.14
15、处罚结果:罚款10000元
16、当前状态:0
17、地区编码:110109
18、数据更新时间:2021.12.14
19、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