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李*华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冀F0C34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11800225
3、处罚类别:罚款
4、案件名称:李*华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冀F0C34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案。
5、行政相对人:李*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306381972****4572
7、工商登记码:
8、法定代表人姓名:
9、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6日20时2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下苇甸路口,由执法人员郑*(11220056)、贺*(11220049)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王*安驾驶李*华的冀F0C34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准备从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村向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运送石头,检查时是空车。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是31500kg。经现场勘验测量,与行驶证核定宽度比对,该车货厢整体改装,货厢核定宽度为2500mm,现宽度为2800mm,加宽了3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10、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2、处罚内容:其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和《门头沟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执法程序无异议,无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24个月)
13、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处罚日期:2022.1.13
15、处罚结果:罚款15000元
16、当前状态:0
17、地区编码:110109
18、数据更新时间:2022.1.17
19、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