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京AVP391号重型自卸货车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2⠂2003
3、处罚类别:罚款
4、案件名称: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京AVP391号重型自卸货车案。
5、行政相对人: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7、工商登记码:91110105MA002XN8XY
8、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太
9、违法事实:2022年1月18日18时3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公交车站,由执法人员郑*(11220056)、安*(11220076)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张*太驾驶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京AVP39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海淀区大觉寺向河北省霸州市运输25吨渣土。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比对,该车货厢两侧改装,货厢两侧核定高度为1500mm,现高度为2000mm,加高了5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10、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2、处罚内容:2022年1月18日18时3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公交车站,由执法人员郑*(11220056)、安*(11220076)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张*太驾驶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京AVP39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海淀区大觉寺向河北省霸州市运输25吨渣土。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比对,该车货厢两侧改装,货厢两侧核定高度为1500mm,现高度为2000mm,加高了5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其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门头沟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执法程序无异议,无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24个月)
13、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处罚日期:⠼/span>2022.1.19
15、处罚结果:罚款9000元
16、当前状态:0
17、地区编码:110109
18、数据更新时间:2022.1.20
19、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1、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京AVP391号重型自卸货车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2⠂2003
3、处罚类别:罚款
4、案件名称: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京AVP391号重型自卸货车案。
5、行政相对人: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7、工商登记码:91110105MA002XN8XY
8、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太
9、违法事实:2022年1月18日18时3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公交车站,由执法人员郑*(11220056)、安*(11220076)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张*太驾驶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京AVP39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海淀区大觉寺向河北省霸州市运输25吨渣土。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比对,该车货厢两侧改装,货厢两侧核定高度为1500mm,现高度为2000mm,加高了5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10、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2、处罚内容:2022年1月18日18时3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公交车站,由执法人员郑*(11220056)、安*(11220076)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张*太驾驶北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京AVP39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海淀区大觉寺向河北省霸州市运输25吨渣土。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比对,该车货厢两侧改装,货厢两侧核定高度为1500mm,现高度为2000mm,加高了5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其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门头沟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执法程序无异议,无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24个月)
13、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处罚日期:⠼/span>2022.1.19
15、处罚结果:罚款9000元
16、当前状态:0
17、地区编码:110109
18、数据更新时间:2022.1.20
19、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