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陈*臣驾驶京AVY807号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11800227
3、处罚类别:罚款
4、案件名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陈*臣驾驶京AVY807号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案。
5、行政相对人:陈*臣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304241984****3131
7、工商登记码:
8、法定代表人姓名:
9、违法事实:2022年1月18日18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公交车站,由执法人员郑*(11220056)、安*(11220076)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陈*臣驾驶京AVY80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海淀区大觉寺到河北省霸州市运送25吨渣土。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但驾驶员陈红臣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span>10、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1、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12、处罚内容:2022年1月18日18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公交车站,由执法人员郑*(11220056)、安*(11220076)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陈*臣驾驶京AVY80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海淀区大觉寺到河北省霸州市运送25吨渣土。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但驾驶员陈红臣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当事人已构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门头沟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分类:严重,公示期限:12个月)
13、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处罚日期:⠼/span>2022.1.19
15、处罚结果:罚款1500元
16、当前状态:0
17、地区编码:110109
18、数据更新时间:2021.1.20
19、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