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张*的京KKM190号轻型栏板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30000273
3、处罚类别:罚款
4、案件名称:张*的京KKM190号轻型栏板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5、行政相对人: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306811987****4523
7、工商登记码:
8、法定代表人姓名:
9、违法事实:2021年3月31日15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公交车站北侧200米处,由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祝*林是车主雇佣的司机,祝*林驾驶京KKM190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六环军庄口向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109高速五工区运送35罐二氧化碳,每罐12公斤。该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10、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11、处罚依据: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12、处罚内容:2021年3月31日15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公交车站北侧200米处,由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祝*林是车主雇佣的司机,祝*林驾驶京KKM190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六环军庄口向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109高速五工区运送35罐二氧化碳,每罐12公斤。该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现场及时安排合法的危险品运输车辆转载了车上的危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对其减轻处罚,按照《门头沟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分类:严重,公示期限:36个月)
13、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处罚日期:⠼/span>2021.4.2
15、处罚结果:罚款15000元
16、当前状态:0
17、地区编码:110109
18、数据更新时间:2021.4.6
19、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