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1-07-14

成文日期:2021-07-14

发文字号:门卫发〔2021〕14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1-07-14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卫发〔2021〕14号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乡村医生岗位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毕业生安置使用管理和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问答解读】关于《门头沟区乡村医生岗位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毕业生安置使用管理和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乡村医生岗位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毕业生安置使用和规范化培训等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人保局联合制定了《门头沟区乡村医生岗位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毕业生安置使用管理和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4日

门头沟区乡村医生岗位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毕业生安置使用管理和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农村基层卫生人力资源不足问题,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9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头沟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门政办发﹝2016﹞58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的通知》(京卫基层〔2017〕17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岗位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毕业生安置使用管理和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乡村医生岗位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的一支新生力量。在履行培养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定向补缺、偏远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区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结合各镇的特点及乡村医生的岗位定位,通过开展系统性、规范化的岗前培训及新入职乡村医生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的岗位胜任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妥善安置就业岗位

根据乡村医生岗位需求和毕业生户籍所在地情况,兼顾毕业生就业意愿,对拟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毕业生进行就业安置。毕业生户籍所在镇有乡村医生岗位需求的,由属地镇政府向区卫健委提出岗位需求,优先安置毕业生到指定村卫生室就业;毕业生户籍所在镇无乡村医生岗位需求的,结合毕业生实际情况,由区卫生健康委将毕业生分配至有乡村医生岗位需求的镇,属地镇政府根据需求缓急情况确定其工作的村卫生室;毕业生各方面条件相同且有意向到同一村卫生室执业时,毕业时综合成绩优秀者优先安置。(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各镇政府)

(二)乡村医生入职前教育

学生毕业后需参加入职前教育,时间约为6个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门头沟区乡村医生岗位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毕业生入职前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做好毕业生到岗后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毕业生对乡村医生岗位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督促毕业生加强理论、实践等相关知识、技能的学习,充分认识执业资质的重要性,尽早通过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为保障毕业生入职前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程度,我区指定三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乡医定向毕业生岗前培训基地,分别为斋堂医院、军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永定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入职前教育阶段保障毕业生岗位待遇,并纳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

(三)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

毕业生入职前教育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委统筹保障岗位待遇并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规范化培训期间乡村医生管理、培训工作;毕业生根据北京市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要求,接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时间、形式及地点按照北京市统一要求完成。(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四)落实毕业生岗位待遇

毕业生在入职前教育阶段、规范化培训期间及正式成为乡村医生后均享受相应岗位待遇。岗位待遇=岗位补助-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

1.岗位补助。毕业生毕业后,由区卫生健康委明确各毕业生就业岗位,同时与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北京京西名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头沟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门政办发﹝2016﹞58号)享受岗位补助。(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人保局)

2.社会保险扣除及缴费补助。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京卫基层﹝2017﹞17号)要求,为进一步保障毕业生合法权益,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我区为毕业生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金额从岗位补助内扣除,同时,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标准给予毕业生适当缴费补助,补助金额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金额的80%。(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人保局)

3.岗位待遇发放可通过动态调整岗位补助的方式,确保毕业生岗位待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人保局)

(五)完善定向乡医岗位管理

按照“58号文”要求,岗位补助总额度的60%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40%为承担基本医疗和使用基本药物的补助。岗位补助总额度的70%按月发放,30%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定向乡村医生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属地政府配合开展,考核内容至少包括综合管理、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村民满意度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等方面。定向乡村医生岗位职责、所在村卫生室运行模式不变,按照“58号文”要求,保障村卫生室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镇政府、区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回到已安置的村卫生室,按照“58号文”规定的工作内容,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二)强化履约履职管理

按照北京市乡村医生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协议书条款执行。

(三)落实资金投入

区财政要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岗位订单定向毕业生合理收入水平,所需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支持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