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11J027/ZK-2021-000234

公开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1〕202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1-10-26 09:51

发布日期:

内容概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1〕202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1〕202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罚字2021202

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谷昊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17557974

联系电话:13*********

地址:河东区九曲镇三官庙村

20219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东胡林八工区的施工机械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用柴油机械中,一台推土机(型号:SD16、发动机出厂编号:1214B008096)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判定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120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五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的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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