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1﹞20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泰世康电热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6号院2号楼1层A0061(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596032037N
联系电话:13*********
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泰世康电热制品有限公司负责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供电所维修暖气管道工程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砂石坑排放污水、倾倒粪便及其他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北京泰世康电热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周志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1﹞200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三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