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11J027/ZK-2021-000235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1﹞196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

生成日期:2021-10-15 17:14

发布日期:

内容概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1﹞196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1﹞196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罚字﹝2021196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峰之缘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其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FUW55K

联系电话13*********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曹各庄路32号院4号楼1层102室                  

2021年9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曹各庄路32号院4号楼1层102室北京峰之缘餐饮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北京峰之缘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119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十)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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