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11J027/ZK-2024-000021

公开责任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6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4-04-03 15:53

发布日期:2024-04-03 15:53

内容概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6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6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6

当事人名称(姓名):江苏小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5日12时北京市启动空气污染黄色预警,3151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负责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卧龙岗村护坡工程施工现场存在露天焊接金属作业时,未采取消烟净化措施造成粉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江苏小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3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4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的规定,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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