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

门头沟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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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门头沟区水务局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9836357

    邮政编码:102300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时至1700时。

    电子邮箱地址:swjqcb@bjmtg.gov.cn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报》

     2.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jmtg.gov.cn)

     3.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查阅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

     开放时间:9: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9859423

     4.门头沟区图书馆查阅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市场街8号(2层办公室)

     开放时间:9: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9844284转8001

     5.门头沟区档案馆查阅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1号202室

     开放时间:9: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0800431

     6.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门头沟区水务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9836357

     2.邮政寄送

     收 件 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门头沟区水务局窗口)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

     邮政编码:102300

     其    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10-69836357

     其    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电子邮箱:swjqcb@bjmtg.gov.cn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门头沟区水务局受理窗口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底部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