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

索 引 号:11J030/ZK-2020-000071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首都古树名木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2021-08-10 17:25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首都古树名木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首都古树名木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各系统绿化委员会(绿化领导小组):

古树名木是首都北京重要的文化遗产,认养古树名木是首都市民履行植树义务的重要形式。为规范首都地区古树名木认养工作,动员社会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现将《首都古树名木认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区县、本系统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首都古树名木认养管理暂行办法》

2、首都古树名木认养申请表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

附件1:

首都古树名木认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古树名木认养工作,动员社会参与古树名木认养,促进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树名木认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国际友好组织和人士及本市市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承担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认养,重点政治、军事单位以及各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除外

第四条  古树名木认养,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以出资认养为主,以出劳认养为辅。鼓励社会单位集体认养。

第五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负责本市古树名木认养的宣传发动、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 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为由从事各种商业活动。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古树名木认养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古树名木认养,应当向古树名木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首都古树名木认养申请表》。具备认养条件的,所在区县绿化办应当组织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下称甲方)与认养单位(下称乙方)签订古树名木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以出资形式认养古树名木,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参照《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规范》(DB11/T767-2010),乙方负责提供认养资金,由甲方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认养资金的使用由双方协商,并在古树名木认养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以出劳形式认养古树名木,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规范》(DB11/T767-2010)的规定,甲方制定日常养护管理方案,报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备案后,由乙方具体实施。出劳认养的社会单位应具备园林绿化企业二级以上资质。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最低不得少于一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协议。

第十二条  (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于每年10月底前将古树名木认养情况汇总后,报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备案。

  第十三条  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认养,也可联合认养。联合认养须在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与甲方签订联合认养协议。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认养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认养古树名木的社会单位或个人填写古树名木认养申请表,并向古树名木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具备认养条件的乙方,在区县绿化办的指导下,与甲方签订古树名木认养协议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签订认养协议书后,甲方应及时将认养协议报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备案。

(四)甲方为认养的社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认养标志。

(五)协议期满后,实行出资认养的,甲方向乙方提供养护记录、资金列支清单; 实行出劳认养的,乙方向甲方提供养护记录。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认养资金应专款专用。对认养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应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认养工作档案资料。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出资认养的,乙方对古树名木拥有监护权。在认养期满时,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认养资金使用清单。

甲方应为乙方探视其所认养的古树名木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乙方出劳认养的,甲方应按协议监督乙方对古树名木实施科学合理的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可要求甲方在认养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树立标志牌。

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统一设计,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制作。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认养不得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关系。

第二十一条  认养期间内,双方应互相监督。若一方未按协议执行,另一方可提出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可单方面中止协议执行或宣布协议无效。

第二十二条  认养期间内,所认养古树名木经依法批准移植或者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8日起实施。

  


附件2:

首都古树名木认养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认养地点、范围:

古树名木编号:

认养期限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    编:

备    注:

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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