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文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实施日期:2024-04-01

成文日期:2023-11-21

发文字号:门国动发〔2023〕25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3-11-21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国动发〔2023〕25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门头沟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市门头沟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规定》的问答解读


全区各单位:

经2023年11月13日第57次门头沟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北京市门头沟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门头沟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             北京市门头沟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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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门头沟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门头沟区公用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使用收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市人防办《关于规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民防发〔201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防工程按照用途法定的原则,坚持平战结合使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落实“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战备功能和良好的安全使用状态。

第二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符合人防工程使用规划,应经过门头沟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人防工程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防工程事务中心签订书面使用协议。

第三条 门头沟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动办)负责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消防、住建、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属地镇街,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用途使用,不得转租经营,不得进行违法建设、违法经营和违规使用;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维修规定,保障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完好。

第五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收人防工程使用费。

(一)街道(镇)、社区和公益组织利用公用人防工程无偿为社区和百姓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的场所;

(二)无偿提供给居民(村民)使用的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禁止停放);

(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利用公用人防工程建设指挥所、宣教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其他公益场所。

(四)人防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免收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的情形。

第六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

(一)收费形式: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人防工程档案建筑面积计算,缴费方式为“年付”。

(二)收费标准:

    按照人防工程平时用途,确定6类收费标准。

    1.平时用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费为0-3元/平方米/月)(含3元)汽车车库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为0.2元/平方米/月;

    2.平时用于较好住宅小区(物业费为3元/平方米/月以上(不含3元))汽车车库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为0.3元/平方米/月;

    3.平时用于商业场所汽车车库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为1.6元/平方米/月;

    4.平时用于仓库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为3元/平方米/月。

    5.平时用于办公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为2元/平方米/月。

    6.遇有不确定情形的,由区国动办牵头,区发改委、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执行本级财政部门规定,采取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北京市门头沟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解释。《门头沟区民防局人防工程使用收费管理规定》(试行)(京民防发【2011】45号)同时废止。

门国动发〔2023〕25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门头沟区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