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单位:区应急局

实施日期:2022-12-01

成文日期:2022-12-01

发文字号:门应急委发〔2022〕4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2-12-01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应急委发〔2022〕4号北京市门头沟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门头沟区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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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抗旱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门头沟区基本情况
1.2编制目的
1.3指导思想
1.4工作原则
1.5 编制依据
1.6 适用范围
2 总体要求
2.1落实责任制
2.2落实抗旱预案
2.3落实物资和队伍
2.4加强抗旱检查
2.5加强宣传教育
3指挥机构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职责分工
3.3镇(街道/管委)指挥机构
3.4成员单位指挥机构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等级标准
4.4 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5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的启动、调整及结束
5.2 Ⅳ级预警响应(轻度干旱)
5.3 Ⅲ级预警响应(中度干旱)
5.4 Ⅱ级预警响应(严重干旱)
5.5 Ⅰ级预警响应(特大干旱)
5.6 预警响应结束
5.7 预警响应信息发布
5.8 紧急抗旱期
6后期处置
6.1灾后救助
6.2灾后恢复
6.3总结评估
6.4工程修复
6.5保险与补偿
7 信息管理
7.1 信息监测与报告
7.2 信息共享与处理
8保障措施
8.1技术保障
8.2资金保障
8.3信息监测保障
8.4应急队伍保障
8.5物资保障
8.6交通运输保障
8.7医疗卫生保障
8.8 治安保障
8.9 社会动员
9 附则
9.1奖励与惩罚
9.2预案管理
10 附件
10.1名词术语
10.2干旱预警发布标准
10.3旱情指标和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1总则
1.1门头沟区基本情况
门头沟区位于北京城区正西偏南,地理坐标:东经115°25′00″~116°10′07″,北纬39°48′34″~40°10′37″,东西长62公里,南北宽34公里,总面积1447.85平方公里。境内山地面积占98.5%,平原面积仅占1.5%。门头沟区属中纬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湿润,冬季寒冷干燥。西部山区与东部平原气候呈明显差异。降水量自东向西逐渐减少,受中纬度大气环流的不稳定和季风影响,降水量年际变化大,最多为 1184.8 毫米(2021 年),最少为264.2毫米(2014 年),常年平均降水量为515.7毫米(指门头沟、斋堂两个国家站平均),降水季节分配很不均匀,水资源的紧缺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需水量不断增加,城市供水面临巨大压力。从历史上看,干旱往往是造成城市供水不足、人畜饮水困难、农作物减产、各行业生产缺水的重要原因。
1.2编制目的
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抗旱体系,提高预报预警、指挥决策、社会动员能力。针对门头沟区发生干旱缺水情况,在不同等级干旱缺水的形势下,采取相应的开源、节水、抗旱和应急供水配置措施,提高总体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高效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维护我区正常的社会和生活秩序。
1.3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和除害结合,开源与节流并重,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促进抗旱工作由以农业抗旱为主向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全面主动抗旱转变,推动抗旱工作规范化。
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抗旱应急体系,全面提升门头沟区的抗旱应急管理能力和综合实力。
1.4工作原则
(1)坚持节水为先、确保用水、全力抗旱、保持稳定的方针;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促进抗旱工作由以农业抗旱为主向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全面主动抗旱转变;
(3)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5)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6)坚持依法抗旱原则,属地管理、发挥政府作用与广泛社会动员相结合,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
(7)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8)坚持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1.5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抗旱、节约用水、气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门头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各单位三定职责与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应急工作,适用于因自然干旱灾害造成的供水水源短缺的应急处置。
2 总体要求
2.1落实责任制
抗旱工作责任制包括区、镇(街道/管委)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负责制。各单位、各镇(街道/管委)行政领导和各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行业、本辖区抗旱第一责任人,负责将抗旱责任制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村(社区)、每一个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服从本级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按照统一部署,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2.2落实抗旱预案
区、镇(街道/管委)及相关单位抗旱指挥机构针对抗旱应急工作实际,修订完善抗旱应急预案(方案)、抗旱应急调水预案(方案)、应急供水预案(方案)等相关预案(方案),加强预案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指导抗旱减灾应对工作。
2.3落实物资和队伍
区、镇(街道/管委)及相关单位抗旱指挥机构要立足于抗大旱、抗连旱,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并制定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相关管理办法,保证应急时物资调得出、用得上。加强抗旱应急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强化抗旱抢险力量,保证干旱期间的人畜饮水安全。
2.4加强抗旱检查
区、镇(街道/管委)及相关单位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抗旱检查制度,加强抗旱巡查检查,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单位,限时整改。
2.5加强宣传教育
区、镇(街道/管委)及相关单位抗旱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公共交通移动媒体、公共交通广告媒体等媒体媒介广泛宣传和普及抗旱节水知识,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努力实现社会面宣传全覆盖,做好防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指挥机构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区委、区政府和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全区抗旱工作。区防指政委由区委书记担任,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务部门的副区长和协助分管应急部门的副区长分别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和京能集团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为区防指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防汛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担任。区防汛办执行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防汛办负责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区抗旱工作。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行政首长负责和属地负责”的基本原则,根据全市抗旱指挥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建立了“1+11+14+N”(1个总指挥部、11个专项分指挥部、14个镇(街道/管委)分指挥部、N个成员单位)的抗旱指挥体系。
区防指下设11个专项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专项分指”),即:宣传专项分指挥部、水务专项分指挥部、永定河流域专项分指挥部、地质灾害专项分指挥部、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分指挥部、道路交通专项分指挥部、城市地下管线专项分指挥部、旅游专项分指挥部、应急抢险专项分指挥部、京能集团专项分指挥部、中铁京西公司专项分指挥部等。
3.2 职责分工
3.2.1区防指的主要抗旱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抗旱工作;及时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区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等;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统一调度全区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水量;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2.2区防汛办的主要抗旱职责
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全区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全区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各镇(街道/管委)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抗旱应急预案;负责中央、北京市抗旱补助费(经费)计划安排,区级抗旱物资调拨;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查各专项分指挥部、镇街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区防汛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防指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抗旱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区级抗旱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道/管委)制订抗旱相关的应急预案方案;
(3)负责向区防指及区应急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负责本区抗旱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5)收集分析抗旱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负责本区抗旱应急指挥系统的筹建及管理相关工作;
(7)负责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8)指导各镇(街道/管委)、有关单位的抗旱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3.2.3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区委办公室:负责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抗旱工作。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抗旱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汛办的工作职责。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各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各镇(街道/管委)分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区级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协调本区抗旱工作;收集汇总旱情、灾情有关信息,为区防指决策提供服务;指导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指导镇(街道/管委)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开展灾害救助、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配和资金保障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完成区防指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委宣传部:承担宣传专项分指挥部的工作职责,负责全区抗旱减灾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抗旱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区属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旱情灾情、抗旱减灾有关新闻发布,大力开展抗旱节水宣传。
(5)区武装部:承担抗旱应急专项分指挥部的工作职责,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和民兵队伍参加抗旱救灾、物资调运、灾民救助等工作。
(6)区水务局:承担区水务专项分指挥部和区永定河流域专项分指挥部的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全区抗旱减灾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汇总旱情、灾情、水库、地下水、农村供水、城镇供水等有关信息,承担旱情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工程;负责组建抗旱应急抢险队伍;负责区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保障抗旱物资供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应对部署、旱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处置措施等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城市管理委:承担城市地下管线专项分指挥部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供水、供电工作;负责供水管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电力企业做好重点抗旱设施的外电源保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应对部署、处置措施、抢修结果等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文化和旅游局:承担旅游专项分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加强景区、民宿、民俗户的管理,督促落实区抗旱减灾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分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区交通局:承担道路交通专项分指挥部的工作职责,负责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客、货运输市场秩序,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抗旱物资运输车辆储备、调集、运输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门头沟分局:承担地灾专项分指挥部的工作职责,负责配合各专项分指挥部、各镇(街道/管委)开展抗旱减灾工作。配合做好抗旱减灾工程审批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2)京能集团:负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的抗旱减灾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3)中铁京西(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工程各承建单位及所属各工区(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各承建单位”)的抗旱减灾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区气象局:负责天气形势分析,及时监测、分析气象干旱综合指数,提供气象预报服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及影响评估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旱减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保卫,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处置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区公路分局:负责公路维护、抢险等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抗旱减灾工程资金,负责抗旱减灾工程的审批、核准以及有关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抗旱减灾应急物资和应急水源工程所需资金;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区民政局: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区科信局:负责抗旱工作实施期间的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各通讯运营商做好应急通讯保障等工作。
(2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处理工作。
(22)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调拨等工作;负责商务系统抗旱减灾等工作。
(23)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抗旱减灾中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24)区人防办:负责配合做好抗旱减灾、应急抢险等有关工作。
(25)区国资委:负责国资委系统的抗旱减灾等工作。
(2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监督、组织农业抗旱减灾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农业旱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应对部署、农业旱情处置措施等情况;负责配合各镇街做好抗旱减灾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7)区教委:负责组织教育系统抗旱减灾等工作。
(28)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收集汇总林业旱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应对部署、林业旱情处置措施等情况;负责配合各镇街做好抗旱减灾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9)区社会办:负责协调、监督街道办事处的抗旱减灾工作。
(30)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区属新媒体和属地自媒体做好抗旱工作动态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网络舆情及相关处置等情况。
(31)区供电公司:负责供电保障工作,保障抗旱减灾的电力供应。
(32)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公司:负责本区抗旱减灾的通讯保障等工作。
(33)歌华有线:负责做好抗旱减灾有关信息的有线电视端发布等工作。
3.3镇(街道/管委)指挥机构
抗旱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镇长(主任)是镇(街道/管委)抗旱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所辖区域内的抗旱减灾工作,主要职责为:
(1)统筹做好本辖区的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抗旱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区防指的指令;
(2)负责组织本辖区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督促各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编制落实抗旱预案(方案);
(3)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旱情监测预警,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旱情、灾情等有关信息,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工作,及时自主启动辖区的抗旱应急响应,向本级政府提出抗旱应急处置建议,并按照指令组织实施抗旱救灾、物资调运、灾民救助、旱灾信息收集等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防指;
(4)做好本辖区抗旱减灾规划编制及抗旱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做好抗旱物资、设施设备的储备工作;
(5)做好本辖区应急抗旱能力建设工作;
(6)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抗旱减灾应对部署、旱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处置措施等情况,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4成员单位指挥机构
负有抗旱责任的相关委、办、局及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首长是本行业(本单位)抗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行业(本单位)的抗旱减灾工作。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1.1 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
本区持续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制度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抗旱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气象、土壤墒情、水文、水质等信息的动态监测,及时向相关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有关信息,必要时加大监测及上报频次,为预报预警和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区气象部门负责对降水、气温、风等相关气象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及发布;区水务部门负责对水情、供水、用水等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及发布;区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作物种植面积、墒情、生长状况、养殖情况以及农业因旱损失等进行监测及统计分析;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乡园林绿化养护需水及园林受旱状况等进行监测及统计分析;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及统计分析;各镇(街道/管委)按照早监测、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负责汇总分析所辖区域的农业损失、人畜饮水困难等旱情旱灾信息。区相关单位、各镇(街道/管委)须及时向区防汛办报送旱情的监测统计分析结果。
区防汛办及时组织会商,研究各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上报的旱情信息,确定干旱等级、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应急办。
对于发现的各类旱情灾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防汛办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4.1.2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1)有关抗旱工作的新闻报道,须严格按照国家、市、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区应急办、区防汛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2)特大干旱(I级)、严重干旱(II级)时,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区防汛办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抗旱救灾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旱情灾情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区应急办、区防汛办会同区委宣传部联合上报市应急办。
4.1.3 预防措施
各相关单位、各镇(街道/管委)要认真按照市、区防指的部署,全力抓好抗旱减灾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准确预报,及时发布旱情信息。做到信息准确、详实,并迅速传达到各相关镇(街道/管委)。旱情有关信息要及时通过电视、报纸、各类新媒体平台等向社会发布,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主动参与到抗旱减灾工作中。各相关镇(街道/管委)、村(社区)要在第一时间做好旱情灾情防范应对工作,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2)加强值班,防范在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迅速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至基层。
(3)各负其责,加强部署。各相关单位、各镇(街道/管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范工作,党政主要领导须亲自部署落实,全面组织检查维修各类抗旱设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4)科学调度,趋利弊害。根据旱情进行水资源科学调度,既要确保抗旱需要,又要科学利用水资源。用科学的方法、科学的依据、科学的分析判断,提出合理的调度意见。
4.2 预警
(1)区防汛办负责全区干旱灾害的预防和抗旱工作的监督、协调。各相关单位、各镇(街道/管委)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旱情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防汛办提出预警建议。
(2)各(镇街/管委)分指挥部、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干旱灾害的预警信息时,应根据各自抗旱应急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干旱灾害的发展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区防汛办对可能发生较大干旱灾害的预警报告,应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情况,根据干旱灾害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3 预警等级标准
依据干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轻度干旱(IV级)、中度干旱(III级)、严重干旱(II级)、特大干旱(I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示。
干旱预警等级标准见附件。
4.4 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干旱预警等级依据气象干旱综合监测指数确定,气象干旱综合监测指数由区气象局负责监测与分析。
干旱预警等级经区气象局与区防汛办会商后确定并发布、变更及解除。
干旱蓝色预警由区气象局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市应急办、市防汛办备案;干旱黄色预警由区气象局与区防汛办会商后,报区防指执行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区防汛办主任)批准后,由区气象局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市应急办、市防汛办备案;干旱橙色预警由区气象局与区防汛办会商后,由区防汛办报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执行副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气象局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市应急办、市防汛办备案;干旱红色预警由区气象局与区防汛办会商后,由区防汛办报区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气象局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市应急办、市防汛办备案。
预警信息由区气象局向社会公众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或终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提示信息等。
5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的启动、调整及结束
区防指根据干旱预警级别、发展态势及危害程度,视情启动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预警响应(轻度干旱)、Ⅲ级预警响应(中度干旱)、Ⅱ级预警响应(严重干旱)和Ⅰ级预警响应(特大干旱)。
当干旱预警发布后,区防指组织区气象、农业、水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根据干旱预警等级、实际旱情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研判后,确定启动的预警响应等级。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事件敏感的旱情,可适当提高预警响应级别。预警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及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区级预警响应由区防指负责启动、调整和结束,由区防汛办负责发布。其中:
Ⅳ级预警响应(轻度干旱)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主任或执行副主任批准;
Ⅲ级预警响应(中度干旱)的启动、调整和结束由区防指执行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区防汛办主任)批准;
Ⅱ级预警响应(严重干旱)的启动、调整和结束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执行副总指挥批准;
Ⅰ级预警响应(特大干旱)的启动、调整和结束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启动,后补签。当预警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及时调整预警响应等级。
当区防指没有启动预警响应时,各相关专项分指挥部、镇(街道/管委)分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可根据所辖行业、区域情况自主启动和结束预警响应,并报区防汛办、区应急办备案。
当全市性预警响应启动后,严格按照市级预警响应要求落实好具体工作措施,并视情启动本区预警响应。
当干旱灾害解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照预警响应结束权限,宣布预警响应结束。
5.2 Ⅳ级预警响应(轻度干旱)
当发布全区干旱蓝色预警,或全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5%—10%,或本区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常住人口的5%—10%,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5%—10%时,区防指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启动Ⅳ级预警响应;特殊情况下区防指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Ⅳ级预警响应。
启动Ⅳ级预警响应时,区防指应及时进行抗旱会商,会商由副总指挥(区防汛办主任)或区防汛办执行副主任主持。参加会商的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水务局、区防汛办、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民政局、区自来水公司、受旱的相关镇(街道/管委)等,以及气象、水文、农业及抗旱等方面的有关专家。在围绕干旱灾害状况及发展趋势、干旱区域及全区的水资源变化及需求状况、抗旱减灾能力状况等研判会商的基础上,确定全面的抗旱减灾措施。
受旱的相关镇(街道/管委)须及时将本辖区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区防汛办。
具体响应措施包括: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抗旱减灾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本区电视、报纸、新媒体平台等媒体资源,向社会公众宣传本区干旱形势和当前供水保障工作情况,呼吁社会公众节约用水。
(2)区水务局负责对本区境内水库实施应急调度,做好启用部分应急备用水源地向城市供水的准备,并严格落实节水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对供水、用水、节水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对全区可利用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努力避免出现供水中断现象。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监督、组织农业抗旱减灾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农业旱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4)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收集汇总林业旱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应对部署、林业旱情处置措施等情况,并配合相关镇(街道/管委)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5)受旱的相关镇(街道/管委)负责做好本辖区抗旱减灾工作,加强旱情监测,及时部署抗旱工作,及时通报和发布本辖区旱情信息,及时掌握本辖区水资源状况及人畜饮水情况,保证人畜饮水安全。
(6)各相关专指、镇街分指及有关单位在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严格落实水资源统一调度措施,采取开源节流、抗旱节水、雨洪利用、水源保护及应急供水等措施,按照“先保生活用水、再保生产用水、后保生态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7)各相关专指、镇街分指及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区防指各项指令和工作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3 Ⅲ级预警响应(中度干旱)
当发布全区干旱黄色预警,或全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30%,或本区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常住人口的10%—30%,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10%—20%时,区防指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启动Ⅲ级预警响应;特殊情况下区防指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Ⅲ级预警响应。并将响应等级报市防指备案。
启动Ⅲ级预警响应时,区防指应及时组织抗旱会商,会商由执行副总指挥主持,参加会商单位包括区防指各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会。
受旱的相关镇(街道/管委)负责及时汇总本辖区的旱情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等有关情况,每三天向区防汛办报告一次汇总情况。
启动Ⅲ级预警响应时,在落实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落实如下响应措施:
(1)区水务局负责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和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负责启用应急水源地,根据需要适当加大应急水源地的地下水开采量。
(2)区水务局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区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加强对公共绿地用水、限水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禁止公共绿地、环卫浇洒使用自来水,加大生态环境使用再生水的量。
(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施工用水的管理。
(4)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受旱区域旅游人数进行调控。
(5)受旱的相关镇(街道/管委)负责组织抗旱应急队伍为饮水困难村(社区)临时送水,保证人畜饮水安全。
(6)区防指视情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派出抗旱工作组到受旱镇(街道/管委)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抗旱工作。
5.4 Ⅱ级预警响应(严重干旱)
当发布全区干旱橙色预警,或全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50%,或本区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常住人口的30%—50%,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20%—30%时,区防指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启动Ⅱ级预警响应;特殊情况下区防指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Ⅱ级预警响应,并将响应等级报市防指备案。
启动Ⅱ级预警响应时,区防指应及时组织抗旱会商,会商由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参加会商单位包括区防指各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会。
受旱的相关镇(街道/管委)及时汇总本辖区的旱情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等有关情况,每两天向区防汛办报告一次汇总情况。
启动Ⅱ级预警响应时,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落实如下响应措施:
(1)区水务局实施全区水资源应急管理,向市防指提出实施跨区域、跨流域应急调水请示;限制工业用水,对影响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高耗水企业部分或全部停产;限制高耗水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2)区农业农村局暂停农业生产开采地下水,适度减少农业生产用水量。
(3)区园林绿化局减少城市环境、生态景观及市政用水量、暂停园林绿化使用地下水灌溉。
(4)区自来水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加强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5)受旱的相关镇(街道/管委)启动临时应急供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6)区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5.5 Ⅰ级预警响应(特大干旱)
当发布全区干旱红色预警,或全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本区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常住人口的50%以上,或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30%以上时,区防指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启动Ⅰ级预警响应;特殊情况下区防指可对特定区域启动Ⅰ级预警响应,并将响应等级报市防指备案。
启动Ⅰ级预警响应时,区防指视情随时组织抗旱会商,会商由区防指总指挥主持。参加会商单位包括区防指各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会。
受旱的相关镇(街道/管委)分指及时汇总本辖区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等情况,并每日向区防汛办报告汇总情况。
启动Ⅰ级预警响应时,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落实如下响应措施:
(1)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向市防指报告。
(2)实施可供水源统一严格管控,全部可供水源由区政府统一管制,定额配给。
(3)区水务局负责报请市级部门,请求协调启动跨流域、跨区域调水工作,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消减工农业用水使用新水,禁止生态环境用水使用新水,尽最大可能使用再生水。
(4)区自来水公司按照区防指相关要求,停止对具有自备井水源产权的单位及区域供水,实施城区分时分片供水。
(5)区文化和旅游局适度控制或限制进入本区的旅游团组(人员),降低需水量。
(6)区防指视情报请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向市应急委汇报本区缺水情况,提出疏散人口、封闭区域、内外救援的请求,经市应急委批准后执行。
5.6 预警响应结束
预警调整或已解除,可视为达到预警响应调整或结束的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结束”的原则,视情调整预警响应或宣布预警响应结束。
5.7 预警响应信息发布
预警响应信息由区防指、相关专项分指、镇(街道/管委)分指发布,内容包括响应级别、应对措施、安全提示、启动或结束时间等。
信息发布可通过电视、报刊、新媒体平台、网络、微信、手机短信、显示屏等各类媒介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
旱情及抗旱相关信息的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防汛办进行管理与协调。旱情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发布。
5.8 紧急抗旱期
需要宣布全区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时,由区防汛办提出建议,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报市防指备案。在紧急抗旱期,区防指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本区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指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紧急抗旱期结束,由区防指依法宣布本区或有关区域解除紧急抗旱期,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解除紧急抗旱期的消息。
6后期处置
6.1灾后救助
灾后救助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管委)组织实施。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旱的相关镇(街道/管委)和相关部门负责灾后救助工作,做好灾区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救助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救灾和善后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工作,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生活救助,并统筹协调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
6.2灾后恢复
旱情缓解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管委)具体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旱情、灾情核查,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恢复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6.3总结评估
预警响应结束后,各相关专项分指、镇(街道/管委)分指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在抗旱应急工作结束后15天内,完成抗旱应急相关资料的整编工作,形成本辖区(本行业)抗旱应急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区防汛办,区防汛办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全区抗旱应急工作总结(报告),报区防指审核后,按规定时间报区应急委、市防指。
6.4工程修复
旱情缓解后,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镇(街道/管委)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恢复加固。
6.5保险与补偿
在灾后恢复工作中,相关镇(街道/管委)和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并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抗旱应急工作中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7 信息管理
7.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对于各类旱情导致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的各种隐患,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区防汛办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相关镇(街道/管委)要立即报告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城指中心等部门,并及时了解事件详细情况,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7.2 信息共享与处理
区防指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各专项分指、镇(街道/管委)分指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在旱情导致的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在京境外机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送相关情况,区应急办接报后及时向区台办、区政府外办(区政府港澳办)、市应急办、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部门报告,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对于接报的旱情导致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和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在旱情导致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区防汛办应向区应急办报送相关情况,区应急办接报后及时向市应急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报告,由市应急办统一处置。
8保障措施
8.1技术保障
各专项分指、镇(街道/管委)分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抗旱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主要包括:指挥通信系统、指挥调度系统、信息采集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区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适时组建专家顾问组,为抗旱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8.2资金保障
各专项分指、镇(街道/管委)分指和成员单位日常运转、信息化建设、抗旱物资储备、抗旱应急队伍建设、救灾等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门头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抗旱应急资金纳入本区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按相关规定使用。
8.3信息监测保障
加强抗旱信息化建设,确保抗旱通信和旱情监测网络通畅,确保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区水务、气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负责加强对雨情、水情、墒情、农业旱情、林业旱情等信息的监测和信息共享。区防指、各专项分指、镇(街道/管委)分指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旱情有关信息的发布和上报。
8.4应急队伍保障
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由供水、公安、交通、市政、城市管理、消防、医疗救护等多个部门组成,驻区部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是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镇(街道/管委)分指和有关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抗旱应急队伍及抢险救援队伍的组织方案,并加强培训演练,确保需要时能够快速组建、快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8.5物资保障
区、镇(街道/管委)、村(社区)三级要建立健全抗旱救灾物资和器材的储备、管理制度。根据本辖区的历史旱情和易受灾区域的人口和经济状况确定物资和器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包括水泵、管线、运水车等抗旱工程设备和材料,后备救灾作物种子、救灾粮食储备、灾区防疫药物和器材等。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单位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单位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等情况,协调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做好市场保供等工作。
8.6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应急抗旱物资运输车辆的储备、调运和运输组织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确保通行畅通。
8.7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严重、特大干旱灾害后,因干旱缺水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灾区开展救护工作,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8.8 治安保障
旱情灾害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和相关镇(街道/管委)负责治安保障工作,做好现场管控、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武警部队配合,加强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8.9 社会动员
区防指根据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抗旱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抗旱工作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的抗旱工作格局。
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在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的统筹下参与抗旱应急培训和演练,在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参加抗旱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9 附则
9.1奖励与惩罚
区防指、各专项分指挥部、各镇(街道/管委)分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对在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突发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
9.2.1本区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级抗旱应急预案(本预案)、区级专项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各镇(街道/管委)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及有关单位抗旱应急预案(方案)等。
9.2.2预案制定
门头沟区抗旱应急预案(本预案)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制定,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各专项分指挥部、镇(街道/管委)分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的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报区防指备案。
9.2.3预案修订
区政府负责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一般情况下每3-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
9.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门头沟区抗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同时废止。
10 附件
10.1 名词术语
1.干旱:因降水减少,或入境水量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2.旱情:指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
3.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4.城市旱情:因旱导致城市居民和工商企业缺水的情况,包括缺水历时及程度等。
5.旱灾: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6.抗旱:通过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预防和减轻干旱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7.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10.2 干旱预警发布标准

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依据
气象干旱综合监测指数MCI -1.0~-0.5 -1.5~-1.0 -2.0~-1.5 ≤-2.0 《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气象干旱是由于降水长期亏缺和近期亏缺综合效应的累加,气象干旱综合指数考虑了60天内的有效降水(权重平均降水)和蒸发(相对湿润度)的影响,季度尺度(90天)和近半年尺度(150天)降水长期亏缺的影响。该指标适合实时气象干旱监测,以及气象干旱对农业和水资源的影响评估。

10.3 旱情指标和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干旱

类别

旱情指标

旱情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依据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气象

干旱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Dp(%)

月尺度

-60Dp-40

-80Dp-60

-95Dp-80

Dp-95

《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季尺度

-50Dp-25

-70Dp-50

-80Dp-70

Dp-80

年尺度

-30Dp-15

-40Dp-30

-45Dp-40

Dp-45

连续无雨日数Dn(天)

春季35月、秋季911

30Dn50

50Dn70

70Dn80

80Dn

《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夏季68

20Dn30

30Dn50

50Dn70

70Dn

冬季122

50Dn70

70Dn90

90Dn120

120Dn

农业

干旱

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PA (%)

5I10

10I30

30I50

I50

《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0-40cm土壤相对湿度W(%)

50W60

40W50

30W40

W30

《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人饮

困难

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P(%)

5P10

10P30

30P50

P50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

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Pg(%)

5Pg10

10 Pg20

20Pg30

Pg30

《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大中型水库蓄水量较同期多年(近10年)平均偏少比例DW(%)

5DW10

10DW20

20DW30

DW30

《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南水北调供水量较正常水平减少比例Dt%

5Dt10

10Dt20

20Dt30

Dt30

《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