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人民政府

门头沟区清水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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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我们编制了《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分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电子版《指南》可登陆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bjmtg.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阅,纸质版《指南》可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政府领取。(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河西6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至11:30,13:30至17:00(冬季)8:30至11:30,14:00至17:30(夏季)

联系电话:010-60855407

传真号码:010-60855407

邮编:102311

电子邮箱地址:qszzfbgs@bjmtg.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jmtg.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清水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查询。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上清水村清水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

联系电话:010-60855407。

开放时间(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9:00-17:00

3、到门头沟档案局、图书馆查询。

(1)区档案馆位于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1号202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联系电话:010-60800431。

(2)区图书馆位于门头沟区东辛房市场街8号(2层办公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联系电话:010-69844284转8001。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者在相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邮箱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发送到邮箱qszzfbgs@bjmtg.gov.cn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清水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底部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已经采用了网上身份认定技术,可以确认网上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和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7)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清水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投诉。

监督电话:010-59260174

电子邮箱:qszzfbgs@bjmtg.gov.cn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政府

邮编:102311

投诉接待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或上级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举报电话: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010-69826536

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局010-6984306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