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人民政府

索 引 号:11J205/ZK-2010-000020

公开责任部门:门头沟区妙峰山镇

信息名称:关于妙峰山镇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主体资格征求意见的请示

文   号:妙政文〔2010〕17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10-04-20 00:00

发布日期:2010-05-05 00:00

内容概述:在妙峰山镇桃园村原郑港石灰厂闲置厂区院内拟实施妙峰山镇文化活动中心改扩建工程,已取得区发改委《关于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文化活动中心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门发改〔2009〕389号。现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由于该证申报材料要求...

关于妙峰山镇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主体资格征求意见的请示

关于妙峰山镇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主体资格

征求意见的请示

 

区政府:

为了挖掘旅游文化资源,配套相应的文化设施,不断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为满足村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妙峰山镇桃园村原郑港石灰厂闲置厂区院内拟实施妙峰山镇文化活动中心改扩建工程,已取得区发改委《关于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文化活动中心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门发改〔2009389号。现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由于该证申报材料要求以(乡)镇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需提交区(县)政府关于项目主体资格的书面意见,所以请示区政府对该项目建设主体资格出具书面意见,并告知我镇。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文化活动中心改扩建工程。

二、项目建设单位:妙峰山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建设地点:妙峰山镇桃园村原郑港石灰厂院内。

四、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层数为二层,用地总面积为2797.42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1686.14平方米,主要包括展览厅、数字影音厅、图书阅览室、办公室、接待室等。

五、集体土地权属:土地所有者为妙峰山镇桃园村民委员会,镇政府与桃园村签订无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书面协议,使用年限为20年,自200912120291130,项目建成后,委托桃园村民委员会进行运营管理。

六、项目资金及来源:

项目总投资588万元,由镇政府自筹解决。

七、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1.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门头沟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门头沟分局关于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文化活动中心改扩建工程用地的初步意见》(京国土门函〔2009166号)

2. 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审意见的函》(门环保审字〔200948号)

3.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门头沟分局《关于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文化活动中心改扩建工程的规划意见函复》(规门函〔200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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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文化  资格  意见  请示

  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