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 引 号:11J323/ZK-2022-000071

公开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名称: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第二十八期)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2-04-14 15:50

发布日期:2022-04-14 15:50

内容概述: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第二十八期)

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第二十八期)

近期,网络上曝光多起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的舆情,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深化源头治理,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餐饮环节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持严管、严控、严罚的高压态势,高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组织对辖区连锁餐饮、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现将检查问题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北京义斯福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百香饺子馆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操作间垃圾桶不加盖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二、北京宝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玉山城。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卫生未及时清理、物品混乱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三、北京德月轩餐饮中心,招牌名称德月轩。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冰箱内食品未生熟分开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四、北京唐果餐饮店,招牌名称cocojoanna茶饮。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操作间垃圾桶不加盖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五、北京忆味阁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溜达牛。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北京斋堂俊红烧饼店,招牌名称俊红烧饼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北京洁梦缘客栈,招牌名称洁梦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工作衣帽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八、北京梧桐小筑客栈,招牌名称梧桐小筑。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未穿戴清洁工作衣帽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九、北京文阳久畅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臭豆腐。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卫生较差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十、北京妙峰山红瑞烧饼店,招牌名称红瑞烧饼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健康证过期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一、北京古村印象火锅店,招牌名称冰城烧烤。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十二、北京三家店兆霞小吃店,招牌名称羊汤。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十三、北京速卖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西四包子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操作间垃圾桶不加盖、地面不洁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十四、北京京西壹碗香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云南过桥米线。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未能保持清洁、未能保持个人卫生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十五、北京清水老武饭庄,招牌名称老武饭庄。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操作间垃圾桶不加盖、地面不洁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十六、北京喜乐山山庄,招牌名称喜乐山山庄。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七、北京王平张丹萍小吃店,招牌名称张丹萍小吃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