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实施日期:2020-09-24

成文日期:2020-09-24

发文字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0-09-24

文件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门头沟区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各驻区企业:

为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优化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投资环境,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区建立健全总量控制、行业禁入、服务管理、信用约束、有序退出等机制,我们制定了《门头沟区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

北京市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318日


门头沟区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 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 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 号)的文件精神,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为优化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投资环境,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管理,降低企业投资创业成本,推动我区建立健全总量控制、行业禁入、服务管理、信用约束、有序退出等机制,提高入区企业质量,充分发挥活跃区域经济、带动就业创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头沟区企业集中办公区(以下简称集中办公区)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专业为创业企业提供以工位为基本形态办公服务的场所。作为门头沟区改善创业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集中办公区以服务为宗旨,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市场监管、税务、财务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集中办公区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联席会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区税务局、区科信局、区石龙管委、所在属地镇街组成。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科。

第四条 联席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集中办公区进行政策研究、方案制定、指导、监督、提示、公示等。

(二)对集中办公区资格进行审定、变更及终止。

(三)受理集中办公区运营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定。

(四)审定通过的,根据申报运营机构的资格状况和运营场所面积,确定注册总数及月度注册配额。

(五)根据集中办公区的运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依法处理。

(六)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集中办公区,取消资格。

(七)其他以集中办公区形态申报的认定。

第三章集中办公区的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格要求:

持有国家级或北京市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孵化器,类型包括《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等。

(二)场所要求:

1.集中办公区的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租期为3年以上;

2.设置满足入驻企业需求的必要设施,包括办公设备、公共会议室、公共业务洽谈室、公共秘书室等。

(三)运营机构要求:

1.集中办公区经营运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企业法人;

2.在我区开展招商服务2年以上,或在我区招引企业数量在100家以上,且招引企业的纳税、年报、信誉良好;

3.曾招引企业异常比例或税务非正常户不超过总量5%;

4.运营机构曾招引企业纳税户比例不少于50%;

(四)纳税要求:

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应完成相应纳税数额。

第六条设立集中办公区,由集中办公区运营机构向集中办公区联席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材料;

2.营业执照;

3.场所材料,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场所区域划分平面图等;

4.运营机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机构情况、场所情况、运营团队情况、招商履历、历年招引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入驻企业的产业定位等,涉及收费的应提供各类收费事项标准;

5.曾招引企业名录,并声明没有隐匿曾经招引的失联企业和非正常企业、非正常注销企业;

6.纳税预期及纳税承诺书。

第七条 上述材料联席会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集中办公区开始运营。

第四章集中办公区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对集中办公区进行服务创新:

(一)对集中办公区统一代办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出具符合现行登记政策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

(三)入驻企业办理税务事务时,入驻企业凭集中办公区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可以是无偿或租赁),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并购买发票;

(四)市场监管、税务、街镇等有关政府部门,对集中办公区实行上门咨询服务、指导培训;

(五)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进行创业辅导、政策宣讲、投融资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九条集中办公区接受市场监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集中办公区运营地位于园区的,纳入园区税源体系;位于非园区的,纳入属地街镇税源体系。

第五章集中办公区的内部管理和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集中办公区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集中办公区设专人担任公共秘书和政府行政事务专员,接受市场监管、税务等政府部门培训和专业辅导,负责为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政府事务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建立企业管理台账、档案,畅通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入区企业的联系渠道,为企业提供集中办理事项服务,对入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及时传达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政府要求,落实管理到位;

(二)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分别办理集中办公区情况备案;在集中办公区内经过物理分割的注册区域、工位,依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定的住所号段进行登记注册。入驻企业数量不得超过物理分割的注册区域、工位总数;

(三)集中办公区应制定完备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包括企业入驻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及公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企业孵化管理、企业创业指导和发展服务、入驻企业迁出和清退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安全、保卫和消防等具体事项的管理办法和保证措施;

(四)集中办公区应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市场监管、税务、财务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等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应与门头沟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相适应。入驻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定位产业的70%,其他为企业服务的相关企业数量不高于30%,并符合北京市和我区产业政策;

(二)做好入驻企业的信息采集工作。随时掌握企业的注册、纳税等情况;

(三)入驻的非驻地经营企业,其经营范围应不涉及前置、后置许可项目(互联网项目除外)、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入驻企业应主动配合集中办公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企业按时参加年报、报税,遵守集中办公区的相关管理制度;

(五)入驻企业与集中办公区签署的合同中应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入驻企业应与运营机构实行月报到制度,运营机构至少每月与入驻企业取得一次联系,并做好记录,三次联系不到视为企业已不在区内经营,集中办公区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七)入驻企业因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终止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集中办公区应在15日内报联席会备案,妥善处理好入驻企业的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企业迁出集中办公区的,应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集中办公区涉及收费的,应有明确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应在门头沟区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在门头沟区属地纳税。

第十六条集中办公区应承担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集中办公区资格:

(一)集中办公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界定集中办公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企业失联率达到10%的;企业年报率不合格比例达到10%的;或被税务部门认定非正常企业、非正常注销企业和走逃企业到10%的;

(三)集中办公区为企业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明显虚假审批资料的;

(四)集中办公区租赁的经营场地合同到期,未及时签订合同而失去合法使用权;

(五)经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年审不合格的。

以上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后果的,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集中办公区每年6月底前向集中办公区联席会提交年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名录及企业纳税情况。

第五章对集中办公区的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鼓励集中办公区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对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参照我区发布的奖励性文件予以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门头沟区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