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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
| 2007-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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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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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基数 |
职工本人 |
用人单位 |
|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 |
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 |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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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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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账户划入 |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上的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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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
㈠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㈣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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