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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强迫续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
| 2006-07-05 |
【问题】王某工作勤奋就业,后被所在公司外派培训,回来后成了公司的部门经理。2002年10月,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一个月,王某向公司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书面报告。但是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根据《员工守则》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所以王某必须与公司再续签两年合同,否则就要交一万元违约金。王某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是否续签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续签合同的要求。所以,公司强迫你续签两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认为,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服务5年”,因而王某必须与其续签两年合同,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员工守则》只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即使该守则在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已颁布实施,但鉴于该守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约定,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指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当初你和公司签订的是3年期劳动合同,你们是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排除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对服务期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应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至于交一万违约金的说法,同样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告终止,期间并无任何的违约行为,因此一万违约金无从说起。因此,用人单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劳动者的做法将不受法律支持,强迫续签的劳动合同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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