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前妻探望女儿致女儿至今未归
2006-08-22
    借探望女儿,将女儿带走再也没有回来,我找她家人,家里人说不知道,几个月过去了,女儿无法上学,我心里很着急。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呢?”高某来到朝阳区“148”法律服务接待室咨询。

 

律师解答〗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在一定的时间,以一定方式对该末成年子女进行探望。探望权也是父母子女关系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通过探望,父母不仅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成长情况,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父母离婚对子女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刘某借探望时,私自将女儿带走,长时间杳无音信,是违背《婚姻法》有关规定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的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协助行使探望权,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现实生活中,探望权人不正确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比比皆是。对这种情况,理论界并涉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感到束手无策。探望权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它是一种义务性很强的权利。探望权既是探望权人的一种权利,更是探望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应从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