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
离婚后男方再婚生子,前妻竟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获得2万元违约金。这样的新鲜事发生在怀柔区庙城镇,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
2005年5月,结婚已经6年多的王芳(化名)与赵庆(化名)没有熬过“七年之痒”,在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4岁的孩子妞妞由母亲王芳抚养,并且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妞妞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此后,王芳一直恪守约定,独自抚养着妞妞。2005年10月赵庆经人介绍与李梅(化名)结婚,李梅此前也经历了一段短暂的婚姻,没有孩子。所以,李梅一直想有个自己的孩子,体验一下做母亲的感觉。经过与赵庆的反复沟通,赵庆终于同意,李梅在今年2月产下一子。王芳知道赵庆生孩子后就以赵庆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赵庆拒绝。所以,王芳便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庆赔付2万元违约金。现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之中。
赵庆找到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工作人员解答说,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
同时,按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被告之妻李梅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李梅的生育权,因为李梅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可见,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李梅的生育权,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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