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淀区"148"法律服务专线办公室
在北京市A公司负责销售的小王最近谈成一笔生意,以低价销售给B公司一批价值50万元的货物,小王与B公司谈妥, B公司将以总货款的1%(计5000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私下支付给小王。后来被A公司发现,公司负责人要求小王交出B公司支付的5000元人民币,公开入账,否则将进入司法程序。小王则认为如果没有自己跟B公司的多次联系沟通,根本不可能做成这笔生意,5000元人民币应属于联系费、中介费,应为佣金,不应公开入账。为此,小王特打电话向海淀“148”进行咨询:B公司支付给他的5000元人民币到底属于什么费用?应不应该公开入账?
小王遇到的问题目前在商业活动中比较普遍,在商业交易双方为了促成交易,往往采取一方按成交价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对方财物的手段,那么这部分费用属于“回扣”还是“佣金”呢?
首先,了解“回扣”与“佣金”的区别有哪些?
(1)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2)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给居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支付给交易相对人一定数额的钱物来获取交易机会。 小王作为公司的销售工作人员,属于交易相对人,而非居间人,B公司给付给小王的5000元人民币并不是因其付出了相应劳动,而是要利用其在公司的工作权限获得低价交易的机会,具备了回扣的构成要件,应该被认定为回扣。
那么,小王应不应该向公司交出这5000元人民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凡回扣以公开方式给予和收受,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如实入帐,并依法进行纳税,都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反之,以不公开、不入帐的秘密方式给予和收受的回扣,是违法的。这种“黑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不仅容易促成假冒伪劣商品的非法流通和滋生和加重腐败现象,更容易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从而逃避国家的财政税收监管,损害国家财政利益。
因此,小王应该把B公司给与的5000元人民币如实向A公司上缴。且如果小王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损失,A公司起诉,可以把小王和B公司同时起诉,要求承担侵犯企业财产利益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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