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合同中的工伤免责条款无效
2007-03-26

来源:朝阳区"148"法律服务专线办公室

    李先生是一位进京打工人员,受雇于一家装修公司,在为一民宅装修屋顶时,从梯子上摔了下来,造成腰椎和左臂骨折。工友们立即找了个平板车,把他送到医院,经过医治,病情好转,花费了数额不小的医疗费。出院后,李先生要求装修公司负担已花费的医药费,装修公司负责人却拒绝之父,竟然对李先生说:“这是你自己造成的,为什么不把梯子放牢固?”还说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如发生工伤事故有自己负责,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李先生拿出签订的合同书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还真有这么一条,而且自己还签了字,心里顿时就没有了底。可是,工伤待遇对一个打工者来说,真得很重要,所以,李先生向朝阳区“148”法律咨询热线提出了问题:这还能算工伤吗?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担负医疗费用?

   〖律师解答〗 该装修公司应当承担李先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现实的生活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有违规操作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欠缺法律知识作出利己条款,推卸自己的责任。许多劳动者也误以为只要自己签了字,在法律上就具有效力而被蒙蔽。但这种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论劳动者是否签字,有没有看到,能不能理解,都是根本无效的。劳动部劳部字【1992】27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伤残死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伤残自负”的条款,装修公司同样也要承担责任,按照有关工伤规定处理。

    律师建议其应先到该装修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科,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取得《工伤证》后,与该装修公司协商工伤费用支付问题,如协商不成时,可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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