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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头沟区司法局创建法律援助诉前调解机制 |
| 2006-03-08 |
为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援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门头沟区司法局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积极探索工作规律,大胆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专门建立了法律援助诉前调解机制。 该制度主要规定:一是诉前调解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必经程序,对法律援助案件都要先行进行调解。二是诉前调解必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当事人同意为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搞强迫调解;三是诉前调解必须由法援中心的公职律师来主持,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化智能优势;四是诉前调解以诉讼手段为保障,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及时到法院立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建立法律援助诉前调解机制的主要优点是:一是可以有效化解矛盾,治标治本。引发法律援助案件的原因,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如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矛盾,邻里之间的矛盾,以及家庭内部矛盾或亲属间的矛盾,对于这些纠纷贸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但解决不了矛盾,还会使矛盾激化,造成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赢了面子,留下隐患。建立诉前调解机制,使矛盾双方以平等身份,面对面直接交流,加强沟通,消除误会,达成谅解,既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又能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二是可以有效节约资源,降低成本。通过诉讼手段办结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不仅需要指派律师全力以赴,还需要法官等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不懈努力,时间长,效率低,耗费大,尤其在现阶段司法资源异常紧缺的情况下,表现尤为突出,常常出现政府以几倍、几十倍的成本,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三是可以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提高调解率。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进行调解,可以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化的智能优势,在调解过程中,讲法律,讲事实,分责任,明是非,可以使当事人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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