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凭欠条可直接起诉,维权程序极大简化
2007-08-16

来源:海淀区"148"法律服务专线办公室 


    田某向海淀区“1600148”打来电话进行咨询。他于2006年9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一直拖欠田某的工资未支付。2006年12月31日公司向田某出具欠条,确认公司拖欠田某的工资一万余元,田某听说现在关于拖欠工资有新规定,就此进行专门咨询。

    田某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过去的规定,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处理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且申请劳动仲裁所费不啻,对于经常处于贫弱困境的劳动者来说,维权门槛较高。尤其是近几年,外来务工人员岁末集中出现的群体性讨要工资高峰,由于旧式处理程序时间过长,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是极大隐患,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针对这一状况,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照这一规定,田某和其他有欠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缩短了维权时间,节约了维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间过长的弊病,更加便于劳动者尽快获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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