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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人善良、宽厚,婚后育有一女。其丈夫与公公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因而单位分房时,考虑到王某夫妇带女儿与公婆同住,就分一套小三居供三代同堂居住,房主是其公公的名字。居住条件的改善,给家庭带来无限喜悦,也让亲朋好友羡慕得不得了。
1996年住房改革,王某与公婆共同出资,以公公的名义购买了该住房。1998年王某的婆婆去世。2000年公公再婚,婚后到女方家中居住。王某的丈夫为照顾伤残的哥哥,贴补家用,利用业余时间打工,积劳成疾于2004年病故,留下了一个刚刚上高中的女儿。
2005年王某的公公起诉要求王某腾房,认为房产是他的,现儿子已不在人世,儿媳孙女没有居住该房的资格。接到起诉后,王某心里又气又急,夜里无法安睡。第二天早上,天刚刚亮,王某就跑到石景山“148”门前等候。了解了情况后,工作人员认为首先该房是单位分的公有住房,考虑王某夫妇与老人同住,一家三代同堂,单位才分给老人一套小三居,该房中也含有王某夫妇的利益;其次购房时王某夫妇也出了部分房款,王某夫妇对房屋享有部分收益权。虽然王某的丈夫已故,但是王某夫妇的权益仍在,老人不允许王某携女在此居住,于法于理无据。
王某听了石景山“148”的答复,心里踏实了许多。后来法院果然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