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怀柔区司法局
买保险本是以防不测,谁知出险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最近怀柔区开出租的卢先生便碰上这样的窝心事。卢先生年初买了一辆新的索纳塔跑出租,各种保险上的一应俱全,为的便是万一出事有保险公司担着。2月份,卢先生在青春路环岛和一位老人相撞,交通队认定卢先生负全责。事发后卢先生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腿骨折,卢先生垫付了全部医药费24000元,其中有5000元是自费药。前几天,伤者出院了,卢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只负担19000元的公费药,5000元的自费药不在保险范围,不予承担。无奈之下,卢先生到怀柔区司法局进行法律咨询。
司法局工作人员解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并没有规定“自费药”、“公费药”之分,只要是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都应承担。当然,如果是伤者借此机会治疗其他的疾病,或者故意使用非必要的昂贵药品的,保险公司可以对此费用不予赔偿。
欢迎拨打“1600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