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
怀柔区龙山街道王先生今年30岁,这些年一直忙于事业,个人婚姻问题拖而未决,成为父母的一块心病。2006年7月,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在怀柔打工的李小姐,很快俩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3个月后分别见了双方父母,双方老人也都很满意,并商量决定11月1日订婚。
11月1日,两家人热热闹闹的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按照李小姐家习俗,订婚当天王先生给李小姐父母5万元现金作为彩礼。
订婚后不久,两人就经常因为一点小事争吵不已。由于王先生性格内向不善表达,又忙于工作经常出差,李小姐常常感到被其冷落,最终对这份感情失去信心,决定与王先生分手。王先生同意分手,但要求李小姐父母退还订婚时的彩礼,李小姐却不愿退还彩礼。王先生找到怀柔司法局进行咨询。
怀柔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于李女士与王先生最终未登记结婚,接受彩礼方应将在婚约期间得到的对方给付的彩礼返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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