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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用证据规则 法援案件胜诉 |
| 2008-01-02 |
梅大姐今年5月来京,在付某夫妇二人开的包子铺打工,约定劳务报酬为每月800元。二个多月过去了,付某夫妇迟迟不提支付劳务报酬的事,梅大姐遂直接开口向付某夫妇索要劳务费,不料竟遭拒绝,最后还被打出包子铺。无奈之下,梅大姐来到了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的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耐心劝慰因委屈无助而痛哭的梅大姐,并认真帮其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争议数额也不大,决定先行通过调解处理。中心工作人员与包子铺所在地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付某的居住地进行劝解。但几次协调付某夫妇均态度强硬,坚决否认拖欠了梅大姐的劳务报酬,称已向其支付了所有劳务报酬。调解未果,中心安排律师代理梅大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付某夫妇认可梅大姐关于工作时间和月劳务报酬标准的陈述,但仍旧辩称自己已分数次支付了劳务费,并向法庭提交了付某自己书写的历次支付记录作为证据,该记录上并无梅大姐的签字确认,也无其他佐证。梅大姐对于付某夫妇支付过报酬的说法予以否认。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在质证时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付某夫妇应当对其已经履行支付报酬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方梅大姐对被告方付某夫妇提交的支付记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持异议。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根据证据规则对付某的支付记录不予认可,付某夫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付某夫妇所称已支付劳务报酬的事实不予认定,对梅大姐提出的要求付某夫妇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付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梅大姐终于得到了她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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