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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低保 |
| 2006-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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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 ——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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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
| ——详见《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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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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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资格 |
| ——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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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优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 (四)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五)起义投诚、特赦和刑满释放转业等身份证明; (六)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七)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八)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九)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十)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十一)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十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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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在《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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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141号,自1999年施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局《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22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5号); (四)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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