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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救助 |
| 2006-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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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社保所)、区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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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
| 详见《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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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 区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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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资格 |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农村居民。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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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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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民政局。 (三)区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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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3〕3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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