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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救助 |
| 2006-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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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
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减免待遇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待遇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减免待遇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费和特教伙食补助待遇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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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资格 |
免交杂费——本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减收杂费——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缴纳学杂费有困难者,可视其实际情况予以免交或减半收取; ——凡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免交杂费; ——革命烈士子女、社会优抚对象子女中家庭经济困难者,可适当放宽减免条件。 人民助学金——城镇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和农村地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县制定的特困户标准的学生; ——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 教科书——城乡低保家庭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子女; ——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 ——在厂矿企业经办学校就读的上述两类学生。 住宿费和伙食补助——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 特困生补助——在北京市属(市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学习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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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一)提交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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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 申请人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 (二) 学校向提出申请的学生发放《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申请表》、《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杂费减免申请表》,学生持经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表,到学校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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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1997年8月22日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2]013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1997年8月22日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京教财[1997]014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01年4月9日印发,《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教学[2001]1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2002年6月27日印发,《关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2]43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3年2月?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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