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住房救助 |
| 2006-09-20 |
|
|
办事项目 |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廉租住房申请 |
|
 |
|
|
 |
|
|
 |
|
|
办理时限 |
|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完成登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下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登记通知书》。 |
|
 |
|
|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并且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市城市低保待遇一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指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含)平方米以下。(注:本《实施意见》以下面积标准均为使用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除1.33系数折算)的计算为: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户籍且长期共居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标准租私房除外)的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
|
 |
|
|
申办材料 |
|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享受北京市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证明。 |
|
 |
|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凡人户分离的家庭,必须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方可申请廉租住房(特殊情况除外)。 (二)街道办事处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在“申请家庭资格证明”一栏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三)申请家庭持以下证明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房地局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住房等有关情况的核查。已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登记表》;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和优抚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证明);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其它住房证明);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经核查,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0日的公告。经公告提出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并告之原因;无异议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情况的核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告之当事人,并明确延长时限。 (五)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完成登记。 (六)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下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登记通知书》。
|
|
 |
|
|
办理依据 |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2号)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