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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援助 |
| 2006-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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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
| 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享受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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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原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复核。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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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资格 |
(一)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为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有经济困难或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五)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 (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七)见义勇为和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请求国家赔偿的; (九)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十)办理与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赡养、抚养、扶养有关公证事项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本市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人员;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系本市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 (三)有充分理由说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且有实现权利可能的; (四)本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农村居民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其住所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具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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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五)申请人保证所提交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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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就公证事项向公证处申请法律援助的,应由公证处主任审核批准,对符合公证及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及时指定公证员办理,给予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行审查,凡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应书面通知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同时转交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应予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二)对符合条件者,法律援助机构做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免收或减收委托代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法律援助机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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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1]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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