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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
| 2007-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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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 ——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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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
| ——详见《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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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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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资格 |
——(一)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的职工;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处理的重残人; (三)无工作单位的原工商业者及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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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一)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收入证明; (三)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就业状况和收入情况证明; (五)残疾证和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人证明; (六)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审核表; (七)相关证明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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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的,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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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2002年6月26日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 (二)北京市民政局2002年8月2日印发,《<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284号 (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京民救发[2004]198号); (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141号); (四)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救发[2003]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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