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506号)——财库[2014]68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司法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现就本市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财库〔2014〕68号文件(附件1),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相关工作。
二、北京市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隶属于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的监狱企业共12家,详见《2014-2015年北京市监狱企业名录》(附件2)。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统筹。在服装、印刷、金属护栏、办公家具等政府采购项目中,按照下列要求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1.服装类。包括制服、工作服、病号服、床单被罩、学生小黄帽等,应预留本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2.印刷类。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部门、各区县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在监狱企业满足教科书印制资质及印刷要求的情况下,应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其他日常印刷项目,各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预留一定份额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3.金属护栏类。包括道路隔离护栏、防撞护栏、标志杆等,应预留本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4.办公家具类。包括金属办公家具、学生课桌椅、宿舍上下床等,应预留本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5.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消防设备等,各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监狱企业主管部门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七、有关政策制定、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与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联系电话:010-88549356。
有关监狱企业产品提供、采购中出现问题的处理等操作执行方面的问题,请与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联系,联系电话:北京市司法局监狱劳教工作协调处 010-5857555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劳动改造处 010-83580653;北京市教育矫治局计划生产处 010-51785268。
附件:1.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2014-2015年北京市监狱企业名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14年12月9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
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