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8]1357号) 

    日 期: 2019-06-11 18:53  来 源: 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 览 次 数:  分享代码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落实政府采购深化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履行的主要法定职责

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有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预算单位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处室),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杜绝出现应采未采、以其他方式代替政府采购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应在“财政应用支撑平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立项申报,然后依法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集中采购政策,集中采购具体规则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未列具体规则需要实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代理;对于出现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应对,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在规定时限内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按照规定时间备案;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若干问题

我们在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个别预算单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内控制度松懈,政府采购业务没有归口管理部门;应申报政府采购预算而没有申报;应在“财政应用支撑平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进行采购立项而没有立项,线下委托代理机构;极个别政府采购项目,以“遴选”、“三方比价”等方式取代政府采购程序;个别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短时间内出现集中、多次被举报、投诉问题而依然不予重视,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违规使用资质入围招标,变相规避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不按规定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抽取一次,多个采购项目使用;个别项目评审现场组织混乱,甚至出现评审专家违规接打手机现象;不按照要求支付或者拖延支付评审专家费;不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不按照要求备案;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协议供货的项目不及时要求定点供应商打印结算单等。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文件要求,明确政府采购业务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处室),牵头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处室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产生较多质疑、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必要时由政府采购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处室)组织征求本单位纪检、审计等部门意见后实施。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预算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都应在“财政应用支撑平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进行采购立项,然后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三)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凡不属于救灾物资及服务(民政部门)、医疗设备及服务(卫计、医管部门)、警用设备及服务(公安部门)、教材和教学设备及服务(教育部门)、消防装备及服务(公安消防部门)、文化艺术活动(文化部门)、云计算服务(经信部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原则上一律不得使用资质入围招标。

(四)应主动向代理机构传导压力,要求严格规范执业,严肃评审现场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一次,使用一次,不得抽取一次,多个采购项目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评审现场,特殊情况下评审专家需使用通讯工具的,必须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全程监控,并做好书面记录备查;对于评审专家依法履职的,应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五)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完成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六)督促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直接执行协议供货的定点供应商,及时准确打印结算单,并作为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

(七)各预算单位对于政府采购的执行应当进行总结分析,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纳入财政绩效考评。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对于政府采购执行的监管力度,依托信息化手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依法依规启动专项检查并依法做出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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