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部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监管处罚信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采购[2018]301号) 

    日 期: 2019-06-11 18:53  来 源: 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 览 次 数:  分享代码


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规范区级财政部门监管处罚信息的发布流程,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区级财政部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监管处罚信息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区级财政部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监管处罚信息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日

 

附件:

 

关于区级财政部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监管处罚信息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区级财政部门监管处罚信息的发布流程,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一、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二、区级财政部门作出的监管处罚信息原则上通过各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推送至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三、区级财政部门应加快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建设。在建成之前,区级财政部门作出的监管处罚信息,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形成信息公告,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至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人:李螣;邮箱:liteng@bjcz.gov.cn)。

四、区级财政部门对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对区级财政部门作出的监管处罚公告不进行实质性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将信息公告发布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五、区级财政部门2017年作出的监管处罚信息应及时通过以上程序进行公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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