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21-06-11
成文日期:2021-06-11
发文字号: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1-06-11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精神,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函〔2021〕110号)要求,区政府以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对全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3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2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不一致,1件制定依据已修改。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予以公布。
附件: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21年6月11日
附件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序号 |
文件号 |
颁布日期 |
颁布单位 |
文件标题 |
1 |
门政发〔2002〕12号 |
2002年4月5日 |
区政府 |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
2 |
门政发〔2002〕27号 |
2002年8月12日 |
区政府 |
门头沟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 |
3 |
门政办发〔2014〕37号 |
2014年6月5日 |
区政府办 |
门头沟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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