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条件及流程

日期:2024-07-25 17:06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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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申请材料

1.关于办理新设律师事务所的后续程序风险提示原件1份

全部设立人亲笔签名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

3.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正本原件1份,具备且未超过有效期

4.师事务所章程,原件1份,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

5.合伙协议,原件1份,全体设立人亲笔签字

6.住所使用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如提交承诺书,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字;如不愿提交承诺书,则应提交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及其他补充材料。

7.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材料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原件1份;复印件1份,如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字,提交承诺书不需要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书。

8.拟申请名称信息原件1份

请直接登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系统(sfyw.sfj.beijing.gov.cn/xzsp),完成用户注册后,提交相关申请。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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