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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政府

实施日期:2011-09-05

成文日期:2011-09-05

发文字号:门政发〔2011〕11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件有效性:已失效

(失效)门政发〔2011〕11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世纪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门头沟新城滨河西区2号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龙泉镇大峪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日期:2011-09-05 09:51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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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门头沟新城滨河西区2号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龙泉镇大峪村集体土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0〕1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北京世纪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门头沟新城滨河西区2号地块土地一级开发。

三、征收前土地权属:门头沟区龙泉镇大峪村集体土地。

四、征地范围:四至为:东至滨河路,南至倚山家园,西至月季园小区,北至加油站。

五、被征收土地面积:0.8621公顷(12.93亩)。

六、被征收土地地类:建设用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0.8621公顷(12.93亩)。

七、征地批准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八、征地批准时间:2010年12月30日。

九、征地补偿方式:此次征地采取非货币实物补偿方式(包括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项目入市交易后最终建设开发的建筑物内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含公共配套面积)的物业产权,同时,取得该建筑物产权的一切费用由本项目入市交易后获得开发权的竞得人承担。

十、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共需农转非5人,其中超转1人,转劳动力3人采取自谋职业方式进行安置(所需费用由大峪村委会自行解决)。

十一、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地下配套设施依据征地及被征地双方协议进行补偿。

特此通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通告

主送:各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3 月 2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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