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区政府
实施日期:2012-06-18
成文日期:2012-06-18
发文字号:门政发〔2012〕3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2-06-18
文件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本辖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确权登记手续。
二、土地确权登记申请即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申请书、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申请日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门头沟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书面情况。
三、土地确权登记区域:门头沟区辖区内集体土地和农村村域内国有土地。
四、土地确权登记申报地址:门头沟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8号),联系电话:69829694、69829678。
五、土地确权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本通告同时在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www.bjmtg.gov.cn。
特此通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农村 土地 登记 通告
主送:各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2 月 8 日 印发
主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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