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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政府

实施日期:2013-12-03

成文日期:2013-12-03

发文字号:门政发〔2013〕53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3-12-03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政发〔2013〕53号 关于印发坚决杜绝新建并严肃查处续建续售“小产权房”的通知

日期:2013-12-03 14:13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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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自2012年6月以来,按照市、区工作部署,我区认真开展了清理整治“小产权房”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近期有媒体报道仍有部分区县存在新建、续建、续售“小产权房”现象,一些项目顶风暗地交易,甚至公开叫卖。为坚决杜绝新建,严肃查处续建、续售违法行为,按照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关于坚决杜绝新建严肃查处续建续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2012年我区制定了《门头沟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区主管领导牵头的查处违法行为工作组,主要职责为研究部署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区相关部门及镇政府落实和查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向区政府汇报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措施。各镇政府、有关部门今年要继续保持查处新建、续建、续售“小产权房”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

二、提高思想认识,坚决遏制违法

我区各单位要进一步认识“小产权房”的危害性和长远不利影响,以更加鲜明的态度、更加坚定的决心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坚决杜绝新建或以公租房、保障房、农业结构调整、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旅游产业、文化园区、种植园(棚)承包、养老休闲等形式为名建设“小产权房”;坚决禁止在清理整治工作后以各种名义续建“小产权房”;坚决遏制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名义印制“房产证”、出具购房(承租)有关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续售“小产权房”。

三、切实履职尽责,扎实清理整治

各镇、街道办要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28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制止、报告、查处以各种形式新建、续建、续售“小产权房”及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排查梳理和制止查处等各项工作,并于2013年5月3日17:00前将有关情况加盖公章书面报送区国土分局507办公室。

各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门头沟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坚守耕地红线 制止违法用地责任书》确定的职责,组建巡查队伍,加大巡查力度,特别是针对“小产权房”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确保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在24小时内予以制止,并报区国土分局汇总上报区政府及市国土局,同时向区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规划、住建、农委、工商、城管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门头沟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门政发〔2012〕25号)、《门头沟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门政办发〔2012〕3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加大巡查巡视力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查处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违法占地的查处工作。一经发现新建新售、续建、续售“小产权房”的,会同相关部门挂牌督办,立即组织查处并公开通报。住建、规划、工商、城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加强联动,及时对涉及“小产权房”的有关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区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办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肃责任追究,确保落实到位

对新建、续建、续售“小产权房”行为的,区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通知下发后仍然新建、续建、续售或漏报、瞒报、拒报甚至放任、纵容、庇护违法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提请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续建、续售“小产权房”的,对负有责任的村级组织成员,属于党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属于村委会成员的依法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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