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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政府

实施日期:2014-09-04

成文日期:2014-09-04

发文字号:门政发〔2014〕38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4-09-04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政发〔2014〕38号 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的通告

日期:2014-09-04 00:00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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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和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要求,为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在本通告划定的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机动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水闸桥西口以南、葡萄嘴环岛以北、双峪路口(含)以西、西苑路永安小区门口桥以西的所有道路。

二、对于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本通告所划定区域内道路。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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