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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政府

实施日期:2014-10-21

成文日期:2014-10-21

发文字号:门政发〔2014〕45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4-10-21

文件有效性:已失效

(失效)门政发〔2014〕45号 关于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中心区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东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日期:2014-10-21 00:00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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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实施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中心区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4〕44号),需征收东村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中心区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三、征收前土地权属: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东村集体土地。

四、征地范围:被征收土地位于东村村域内,东至潭柘寺镇十路永中,西至潭柘寺镇六路永中,南至潭柘寺镇三街永中,北至潭柘寺镇一街北红线。

五、被征收土地面积:6.1100公顷(91.65亩)。

六、被征收土地地类:果园6.1100公顷(91.65亩)。

七、征地批准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八、征地批准时间:2014年8月13日。

九、征地补偿款金额:征地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万元/亩,总计2474.55万元。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

十、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48号令)的相关规定,根据村域面积及人口数量进行测算,此次征地需将9名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中转非劳动力5名;超转人员3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1名。转非劳动力的安置途径、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十一、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地下配套设施依据征地及被征地双方协议进行补偿。

特此通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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