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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实施日期:2022-12-05

成文日期:2022-12-05

发文字号:门政发〔2022〕27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2-12-05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政发〔2022〕27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2-05 10:11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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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关于《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问答解读

图片解读:关于《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相关单位

现将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22125

(此件主动公开)


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储备粮管理,保证区储备粮安全,提高政府调控粮油市场能力,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门头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是指门头沟区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区域内,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含成品粮)。区储备粮的粮权属于门头沟区人民政府。门头沟区储备粮分为常态储备及临时储备,其中:常态储备粮规模为:原粮9500吨,成品粮500吨,临时储备粮规模为:成品粮338.8吨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区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涉储单位职责

第四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本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并落实;负责拟订本区粮食储备储存的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负责区储备粮相关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按照区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区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区储备粮补贴;对区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补贴的标准应当参照北京市市级费用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承储企业定期对账,确保贷款补贴精准。

第六条承储企业对其承储的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

第七条为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区储备原粮,承储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承储条件参照《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

第八条区储备成品粮可由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企业承储或由具有成品粮储存轮换能力的加工经销、大型批发等企业进行承储,承储企业的选取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考察、比对后确定。

第九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对承储企业未按要求实施区储备粮承储、轮换、动用等任务的,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有权按照约定解除承储合同,并按照约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区储备粮储存

第十条区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十一条区储备粮承储企业,需做到:

1.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区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

2.建立、健全区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3.对区储备粮实行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即帐实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二条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使储存的粮食未到储存年限品质下降需轮换或处理的,发生的价差及费用以及超耗部分由承储企业负责,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追究承储企业的责任。

第五章 区储备粮购销与轮换

第十三条为确保区储备粮质量,储备粮必须定期轮换,推陈储新。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制定每年的区储备原粮轮换计划。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承储企业开展轮换工作。区储备成品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按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适时轮换。

第十四条区储备原粮按粮食品质控制指标确定是否轮换,接近或达到粮食品质控制指标的必须及时进行轮换。轮换年限为:小麦3--5年,稻谷、玉米2--3年。

第十五条轮换期内区级储备粮的实际库存数量应当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区储备原粮承储企业在接到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入库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力量,严格按通知单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期限和地点做好出、入库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出库。

第十七条区储备原粮的采购和销售,应当通过竞价交易(如: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者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区储备原粮采购和销售价格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场行情确定。

第十九条轮换入库的区储备原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经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达到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粮食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新采购的原粮入库结束且平仓作业完成后,经承储单位完成平仓检验并合格的,转为区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区储备原粮轮换出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二十二条区储备粮出库完成后,承储企业要对储存货位进行清理、消杀、维修,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进行空仓检查。

第二十三条区储备原粮的轮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四个月,有正当理由确需延长轮空期的,由承储企业报经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如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式进行轮换的,轮出粮食的销售收入要及时存入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区临时储备成品粮可参照市级临时储备成品粮的管理模式开展轮换。

第六章 区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储备粮:

1.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储备粮;

3.其他需要动用区储备粮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动用区储备粮,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储备粮。

第二十七条紧急动用区储备粮时,区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有关费用。动用区储备粮后,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安排补库,达到标准库存。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储备粮资金包含采购资金、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倒垛费用、装卸费用、交易费用、保险费用、维修补贴、损耗补贴、价差补贴、检验费用及其他在储备粮储存、购销、动用等环节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区储备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承储企业根据轮换和储存情况按季度向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轮换及存储等工作完成情况,并按照补贴范围和标准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区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补贴的标准应当参照北京市市级费用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区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区储备粮专用仓房维修改造,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一般维修主要是对仓房的局部问题进行简单维修,包括粮仓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等的维修;大修改造主要是对粮食仓房进行防潮防雨、保温隔热的更新改造,年度仓储维修项目费用小于20万元的,经区财政部门评审后,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补贴,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单个项目决算大于20万元的,参照《北京市粮食仓储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向市级部门申请补贴。

第三十二条区储备原粮在轮出、轮入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如: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交易费)由区财政按照实际产生费用据实给付,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第三十三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区储备粮日常质量抽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区财政负担,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第三十四条经区政府同意,粮食动用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区财政部门平衡各个环节费用水平,给予合理安排。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3.调阅区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4.对发现区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级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委派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区储备原粮承储企业涉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作为区储备粮贷款的提供行,有权对区储备粮进行信贷监管,以确保政策性银行正当权益。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门政发〔20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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