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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区民政局

实施日期:2022-12-30

成文日期:2022-12-30

发文字号:门民文〔2022〕193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2-12-30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民文〔2022〕193号 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12-30 15:52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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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关于《门头沟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各镇)、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门头沟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2022年1230


门头沟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办发〔2021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结合本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构建起以党建为引领、政府救助为基础、基层组织为依托、社会力量为补充、法规制度为支撑的综合救助格局,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协同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适应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

重点任务

(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1.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加快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进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采暖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等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以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断拓展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物质+服务”的类别化、差异化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走访探视、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救助服务。(责任单位: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2.规范特困人员范围和供养要求。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孤儿条件的纳入孤儿政策保障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选择分散供养的指导街道、社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四方协议。(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3.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拟定并结合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低收入户收入和消费水平、物价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4.拓宽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将人均货币财产总额认定标准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5倍。加大保障力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月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5.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制度。对不符合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但因病因学或其他原因造成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责任单位: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6.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机制推进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针对急诊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就医采取先救治、后收费的方法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7.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完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相应的教救助政策。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送教上门、学生资助等方式给予相应教育救助。(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残联、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8.健全住房救助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群体危房改造工作保障住房安全。按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群众配租公租房或发放市场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9.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应积极就业。实现就业并主动申报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延长至1年6个月按照家庭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0%发放6个月按照50%发放。通过新设、购买等方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经过就业援助仍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且符合岗位需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10.健全采暖救助制度。采暖救助标准由民政、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结合本市供热价格等因素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11.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12.开展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的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为亡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提供免费的基本殡葬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四)规范急难社会救助

13.完善临时救助政策。街道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先行发放临时救助金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临时救助金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具体救助额度由街道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社区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14.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各街道(镇)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压实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健全长期滞留人员安置照料机制无安置照料条件的转入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并参照本市户籍人员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给予保障。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15.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全面摸排相关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把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提供照料服务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16.健全慈善救助机制。充分发挥首都慈善网供需对接平台作用及时发布慈善救助信息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助衔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帮助社会救助政策难以覆盖的特殊困难群众。(责任单位:区慈善协会、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17.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建立特殊困难人员访制度引入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定期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进行访视提供助、助教、助洁等服务。改进帮扶方式提升需求评估、政策咨询、访视照料、资源链接、能力培养、康复训练、社会融入等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18.发挥志愿服务作用。贯彻落实《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例》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社会救助志愿规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责任单位: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改进社会救助管理

19.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困难群众主动发现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随时发现、随时报告。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用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采暖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申请基本生活救助时除身份证明外凡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查询的信息与本人填报内容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没有争议的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21.推行网上办理、协同办理。困难群众可以通过网络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也可以到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其他已明确的渠道提出社会救助申请。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申请人户籍不在本辖区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转介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并采取有效方式告知。街道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及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进行整体评估提出综合救助意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助。(责任单位: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2.加强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象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社会救助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在1个月内主动向街道申报。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具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过区民政部门向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提出委托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报街道备案。(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23.优化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全市统一的社会助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定期推介社会教助对象基本信息,支持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实施救助。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三、基础保障

(一)完善工作推动机制。落实北京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对全年工作进行部署。将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本市“七有”“五性”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其结果纳入各区政府绩效考评成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强化资金保障。做好资金统筹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支出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重点服务项目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以统筹资金管理等名义占用社会救助资金。

(三)配强工作力量。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合理配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的具体措施。由社区社会福利老龄委员会工作人员兼任社会救助协理员协助街道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代办申请等服务。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整合社会建设和民政公共服务资源统筹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无特殊情况社会救助对象及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或信息的可暂缓发放救助资金。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资并追究相应责任。依法依规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失信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街道(镇)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现有社会救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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